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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本案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前,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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