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本案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前,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汪与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赵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薛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李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