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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温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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