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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冯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与被告冯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冯二,达到法定婚龄时补办结婚证书。婚初,双方感情一般,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缺少沟通,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殴打,原告经常被被告打伤,因此双方不牢固的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0年被告再一次将原告打伤,全身青紫,原、被告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由于孩子太小,为了照顾孩子,2011年双方又一起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被告无任何改变,仍然对原告打骂。2013年12月28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额头砸伤,在医院缝合三针。2015年8月20日被告在鱼池将原告及原告母亲打伤,并威胁原告母女,被告不但不向原告母女道歉,没有悔改表示。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持。故请求法院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之子冯二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每月看望孩子两次并将其带回原告家中生活一天;共同财产夏利轿车一辆价值20000元,变卖玉米获款12000元,合计320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16000元;共同债务欠原告母亲30000元,原、被告共同偿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相识至今已有十余年,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因生活琐事有过摩擦,但未影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达到准予离婚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另外,不欠原告母亲债务,欠毛作*和张*债务48000元,无共同财产,夏利轿车系被告个人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冯二,2007年原告达到法定年龄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双方发生过矛盾。2010年7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年月日双方复婚。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再次产生矛盾,原告来院起诉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原、被告相识及结婚时间多年,并生育一子冯二,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因琐事2010年协议离婚,但于2012年2月复婚,由此可见,双方仍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有过摩擦,只要双方珍惜多年来所建立的夫妻感情,考虑子女利益,夫妻关系尚能维持。原告起诉离婚,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龚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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