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刘*名下银行存款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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