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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