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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米*乙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为与被告米*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米*乙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甲诉称,我们是经人介绍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我们均系再婚,婚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有一子米某丙。我们婚初感情一般,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关心我的生活,经常打骂我,致使我有家不敢回。我娥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米*乙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本系同村村民,经人撮合,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一子米某丙。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称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关心原告的生活,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原告有家不敢回。故诉至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续时间较短,但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子。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应该彼此珍惜相互之间的感情,相互关心,增加沟通,共同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双方之间的矛盾是可以得到缓解的,夫妻关系也是可以改善的,应以不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甲与被告米*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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