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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