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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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