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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被告吴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吴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多次找借口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没有产生过大的矛盾,只是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争吵,婚生子吴*刚一周两个月,被告不愿给孩子一个不健全的家庭。吴*从出生至今一直在被告家生活,一直由被告及被告父母照顾,与被告及被告父母感情深厚,若突然更换孩子生活环境,年幼的孩子将无法适应,更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发育,故此,若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请求判决由被告扶养吴*,并判决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吴*成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9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吴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年月日吴某乙出生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曾书写保证书,保证不喝酒、不跟原告生气,好好过日子。2015年6月9日被告曾致使原告头部受伤。现原告以被告酗酒、多次对原告殴打致使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保证书、门诊病历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虽有矛盾,但婚生子吴某乙年纪尚幼,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只要能改掉不好的习惯,双方能互谅互让,勤于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和好并非无望,现故不宜草率离婚。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郝*、被告吴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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