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北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予以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袁*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