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霍*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因与王*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行唐县人民法院(2015)行民一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子硕,2007年8月25日生育次女王露瑶。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生活中被告有时打骂原告。2014年6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和好,六个月内均应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如双方关系不能得到真正改善,六个月后双方均可起诉离婚。在考验期内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没有得到改善,原告于2014年10月离家外出打工。2015年5月4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后在南庄村村南新建西房四间、门面房一大间,在门面房内开设了超巿,原告主张超巿内物品的价值约为40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另购买跃进牌汽车一辆,现由被告使用中。对房屋及汽车的价值双方分歧较大,但一致认可房屋的价值大于汽车的价值,原告主张汽车归自己所有,房屋归被告所有,对于差价不再追究。对其他婚后共同购置的日常生活用品,原告自愿放弃分割。被告主张有共同债务应予偿还,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将其打成重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给付一次性困难补助金20000元,但未提交相关伤残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出现裂痕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给被告留了一段考验期,但考验期内双方仍不能和好,原告又再次起诉,本院多次给原告做工作促其和好,也多次给被告留机会和解,但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王子*随被告共同生活,次女王*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各自自行负担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被告虽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原告予以清偿后再分割财产,但原告不认可有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无合法理由不参加庭审,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大于汽车的价值,原告主张汽车归原告所有,房屋归被告所有,差价不予追究,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准予。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其他婚后共同购置的日常生活用品,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置,本院准予。对原、被告经营超巿内的物品及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且涉及他人利益,应另行处理。原告主张被告将其打成重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给付一次性困难补助金20000元,但未提交相关伤残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霍*与被告王*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长女王子*随被告王*共同生活,次女王*随原告霍*共同生活,抚养费各自自行负担。三、车牌号为冀A跃进牌汽车归原告霍*所有,限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该跃进牌汽车给付原告霍*;原、被告建于南庄村村南的房屋归被告王*所有。四、驳回原告霍*要求被告王*给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及一次性困难补助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判后,王*不服上诉,理由:一、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达法定离婚条件,一审法院偏信被上诉人没有证据的陈述,判决离婚,显属错误;二、一审没有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漏判。要求改判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后感情出现裂痕后,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原审调解,给上诉人留了一段考验期,但考验期内双方仍不能和好,被上诉人又再次起诉,经原审法院和本院劝解,被上诉人坚持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原审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不妥。上诉人所提共同债务,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且涉及他人利益,应有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较为妥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