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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贾*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贾*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韩*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韩*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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