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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一、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二、原告称被告婚后经常赌博,对原告漠不关心,常以各种理由夜不归宿,对原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要求离婚。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良好,被告对原告一直无微不至的关怀,打麻将也是原告教被告的,是为了消遣,而非赌博,不同意离婚。三、2013年8月5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振头司法所的调解下达成调解访议,2014年2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年结婚已近二十年,婚续时间较长,现原告已80岁高龄,需要有人照料,被告年龄也越来越大,双方到了需要相互扶助、相互照料的年龄,且被告无子女,无固定工作及收入,原告主张离婚的主要理由为被告赌博,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也无充足的证据提交,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原告虽几次起诉离婚,但因其确未提供证实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及理由,故对其请求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判后,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诉争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争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缺乏感情基础,被上诉人完全看中的是上诉人的金钱和地位;诉争双方于2013年8月9日签订的《调解协议》已确认被上诉人婚后经常赌博打麻将的事实,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定离婚的条件;被上诉人平日对上诉人的家庭暴力及各种虐待行为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恶化,致使年迈的上诉人多次起诉离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争双方于年结婚已近二十年,婚续时间较长,双方应珍惜多年来相互扶助、相互照料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上诉人张*主张离婚的主要理由为被上诉人王*赌博及家庭暴力,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上诉人也无充足的证据提交,故原审认定上诉人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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