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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我和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底经朋友介绍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我们均系再婚夫妻,婚后无子女,无财产。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10年10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和我联系,我和被告的亲属联系过,他们也不知道被告的下落。被告这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夫妻感情,我们夫妻之间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现被告已经四年多时间查无音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底年经朋友介绍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已四年多的时间没有和家中联系,感情早已破裂为由,诉至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称,双方自2010年10月3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至今。

原告称,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房产、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结婚证、户口页、四水厂居委会的证明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虽婚续时间较长,但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未及时沟通,并导致分居生活,被告已长达四年多的时间没有和原告进行联系。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杳无音讯,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未有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甲与被告李*乙离婚。

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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