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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出轨,为此二人多次争吵,儿子出生后,争执不断升级。2012年6月被告提出离婚,原告同意,并且与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后被告拒绝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且与出轨对象经常公开出入。后原告找被告多次商谈离婚事宜,被告多次反复,拖延不决,且在此期间,对原告数次家暴,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双方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李*乙。双方婚前感情尚可,现原告以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出轨、被告多次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致使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自认与被告2005年开始自由恋爱。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年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生活中虽有矛盾,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能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勤于沟通,夫妻和好并非无望。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及有关被告出轨的相关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被告李*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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