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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由于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原、被告长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共同房产一套。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与被告王*甲1998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婚生一女王*乙,现为在校学生,2015年2月分居后随原告生活。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今后双方加强交流、互谅互让、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并非无望,故不宜草率离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马*、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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