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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田*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立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田*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上诉人离开住所地已满1年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即石家*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起上诉,请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之规定。上诉人身份证载明其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合街8-4-301室,且上诉人亦认可其已离开裕华区已满一年,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还有其它经常居住地,故原审裁定石家*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所称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根据上诉人所述法律规定,石家*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原审原告选择向石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能支持,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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