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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王*上诉称,其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郄马镇宋北村团结大街二巷3号,本案应由石家*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郄马镇宋北村团结大街二巷3号,此区域属于石家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裁定认定石家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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