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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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