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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并于2013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原告于2014年8月1日生一男孩梁某某,原告以为有了孩子可以改变夫妻感情,谁知被告变本加厉自从有了孩子被告根本不管我和孩子的生活,我和孩子都得病了被告也不闻不问,无奈之下我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也不给我联系,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健康的生活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夫妻关系。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夫妻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出抚养费500元,原告陪送嫁妆包括(格兰仕微波炉一个三星洗衣机一个五斗橱具一个电脑桌椅一套)要求被告返还,无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2003年相识,2013年11月18日原告范*与被告梁*登记结婚,2014年8月1日生育一男孩梁*某,现原告范*以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不好,并且被告对原告及婚生子梁莫浛漠不关心为由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石家**民政局开具的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与被告梁*属于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且育有一子梁*某。现双方主要矛盾系相互沟通交流的较少,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夫妻之间存在矛盾和误会,被告应积极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多与孩子相处,主动改进自身不足之处,原告也应珍惜的夫妻之间的情份,现孩子还年幼应给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不应草率离婚,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理解。考虑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育有一子,原、被告通过良好的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综合考虑案情,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经调解无效,本案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范*与被告梁*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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