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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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