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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