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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甲诉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甲诉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甲,被告赵*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温*甲经人介绍与被告赵*甲认识,于2008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19日生下一女温*乙。被告生下孩子满月后,沉迷网络每天上网在10小时以上,不操持家务也不管孩子,没有给孩子洗过衣服,没有给孩子做过一次饭,晚上12点以后睡觉,第二天早上9点以后起床,孩子睡醒后也不管。由于原告上班,孩子都是爷爷奶奶带。特别是孩子刚断奶后就扔下孩子,到平山温塘参加直销活动,我因为这个事和被告沟通过,但是被告还是执迷不悟,参加多个直销活动和传销组织。2015年以来,被告以过二人世界为幌子自己在我家位于某某小区的房子居住,期间晚上经常与人喝酒。有一次,我晚上10点半过去,被告还在外面和别人喝酒,我因此和被告发生争吵,被告以看了两年孩子,不想再看孩子了为理由为自己推托,偶尔回家也对孩子和家人漠不关心,夫妻彼此积怨,无法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恶化。2015年7月14日,女儿患上手足口病,被告仅跟着去了两次医院,孩子病情稍有好转,她就离家不回,至今未归,这期间孩子感冒发烧晚上睡不着觉,其中有一天晚上吐了5次,最后是我母亲抱着才睡着觉,到现在被告没有打过一次电话,也不过问孩子病情。亲友得知后多方调解,但被告拒不认错,无丝毫悔改的意思,被告母亲说要离就利索离,谁也别耽误谁。近几天,被告索性将自己的东西从某某小区的住房中转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生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状陈述的与事实不符。鉴于原告不念夫妻这多年感情而起诉离婚,同意与原告离婚。因现阶段条件所限,同意孩子暂时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19日生一女取名温*乙。原告主张因被告对家庭及孩子照顾较少,影响了夫妻感情,故而发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彼此珍惜,对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自觉进行克服和改正。原被告虽然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一些矛盾,但通过原、被告的共同努力,其家庭关系是可以改变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以不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温*甲与被告赵*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温*甲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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