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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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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