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878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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