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诉称: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聊天相识,认识半年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是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彼此接触很少,相互不了解,办理结婚登记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即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至今未回,原告多方查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认为,双方认识时间短,毫无感情基础,婚后不久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的行为表明被告已经无心和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早日结束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经合法传唤既未答辩、举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不到半年,于年月日在新乐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原告称,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尚未办理结婚仪式被告就离家出走,原告未给付被告彩礼,被告也没有陪嫁物品。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表、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在未进行深入交往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不久,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导致双方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和好。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既未答辩也未参加庭审,表明被告不再珍惜夫妻双方的夫妻感情。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对原告离婚要求予以支持。原告称,尚未办理结婚仪式被告就离家出走,被告没有陪嫁物品,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对于陪嫁物品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原告段*与被告刘*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准予原告段*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