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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与被告焦*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被告焦*甲及双方委托代理人李*、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康*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焦*乙。因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被告对原告母子漠不关心,经常赌博,酗酒,原告多次对其劝说,被告无动于衷,无奈原告于2013年春天向新乐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人多次说和,原告顾及孩子想再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主动撤回起诉。此事后被告不但不思悔改,而且仍旧我行我素,一意孤行,原告对被告的种种行为感到特别伤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法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焦*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送达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焦*甲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焦*乙,现随被告生活,户口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户口在娘家。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装修厨房。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有福田汽油三轮车一辆,邦*电动三轮车一辆,比德文电动自行车一辆,婚后共同装修阳台、在承安铺村委会后的庭院内搭建车棚一个,被告称上述财产均系被告父母出资购置。被告称有共同存款150000元在原告处,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原告以被告赌博、酗酒、沉迷网络游戏为由起诉离婚,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以上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较好,并未出现较大矛盾,且生育一子,双方本应互相尊重、和睦生活,在处理夫妻关系及家庭矛盾时,双方均应当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建立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也为子女未来的幸福婚姻树立榜样。原告以被告赌博、酗酒、沉迷网络游戏为由起诉离婚,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原告回心转意,和好是有希望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康*与被告焦*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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