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因离婚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李*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与苏*爱系合法夫妻关系。且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2条、第103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及其妻子苏*在你行的存款1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