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李*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因离婚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李*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与苏*爱系合法夫妻关系。且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2条、第103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及其妻子苏*在你行的存款1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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