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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未领证即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补领结婚证。年月日生儿子张*,现随原告生活。因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两人脾气不投,感情一般,随着日常生活的继续,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喝酒,酒后动手殴打原告,原告劝说被告无数次,被告毫无悔改之意。原被告作为夫妻,被告从不信任原告,张嘴就是谎话,时间长了,原告无法再信任被告。2015年正月被告酒后又与原告争吵,并对原告动手,原告忍无可忍,只得带着孩子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现已对这段婚姻不再抱有幻想,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早日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随原告生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之间仍有感情,原告陈述被告婚后殴打原告不是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腊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其与被告结婚前与前夫在年月日生育儿子张*,原、被告婚后,儿子张*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及张*户口均在被告处。儿子张*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无婚生子女。原、被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四分居至今。原告称原、被告双方有共同债权,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被告称有共同债务共计90000元,其中20000元是借他人的欠款,并提交了相应的借条复印件,剩余70000元是被告于2015年包工程损失所欠,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原告对上述债务均不予认可。原告以被告经常喝酒并打骂原告及孩子为由起诉离婚,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以上有结婚证、借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原告系再婚,双方本应互相尊重、和睦生活,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原告以被告经常喝酒并打骂原告及孩子为由起诉离婚,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双方现虽然分居,但时间不长,原、被告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原告回心转意,和好是有希望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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