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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系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交往一年,没有深入了解,于2000年农历腊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2年4月16日补领结婚证。2002年1月29日生长女张*,现读初中,2006年10月2日生次女张*,现读小学。因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脾气不投,没有共同语言。被告酗酒成瘾,每天都喝醉。酒后闹事,还曾因酒后闹事被公安处罚。被告酒后给原告吵架,甚至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父母、亲戚们劝说过被告不计其数,被告只是口头答应戒酒,过后照喝不误。原告曾于2013年秋天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后经家人劝说,原告又给了被告一次机会,但是被告毫无悔改之意,甚至比以前还要严重,现在喝酒回家无故就动手殴打原告。从2015年5月17日因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后,原告搬离被告处,双方分居至今。原告给了被告很多次机会,但被告不知道珍惜,依旧没有改变,令原告彻底寒心失望。原告已对这段婚姻不再抱有幻想,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早日解除这段不幸的婚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女张*随原告生活,长女张*随被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0年农历腊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2年4月16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2年1月29日生长女张*,2006年10月2日生次女张*,两个女儿现随被告生活。原告及孩子户口均在被告处。被告称有共同债务30万元,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打架、喝酒,酒后打骂原告为由起诉离婚,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原、被告自2015年5月17日开始分居至今。

以上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后,又于2012年领取结婚证,可见夫妻感情较好,并未出现较大矛盾,且生育两个女儿,双方本应互相尊重、和睦生活,在处理夫妻关系及家庭矛盾时,双方均应当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建立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也为子女未来的幸福婚姻树立榜样。原、被告虽曾因家庭琐事争吵,但被告认错态度诚恳,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原、被告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原告回心转意,和好是有希望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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