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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归原告抚养,婚生子归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董某某未答辩。

经审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2日在元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有结婚证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称,婚后生育两子女,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未提交证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举证,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质证、陈述等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婚姻生活中为生活琐事偶有矛盾在所难免,彼此应该多沟通多包容,故原告诉称与被告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无证据证实,本院暂不支持。被告董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适用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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