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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被告刘*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刘*乙。婚后发现被告吸毒,好逸恶劳,在外面打架斗殴。我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所以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我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其18周岁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是曾经吸毒、打架,但是多年以前的事情了,我现在已经改正了。我认为夫妻感情挺好,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春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一女刘*乙,现随被告生活,在迁安市扣庄乡安新庄村幼儿园大班读书。

另查明:被告曾经吸毒,曾因寻衅滋事受过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一女,双方虽因被告曾吸毒且受过刑事处罚而吵架,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仍然吸毒,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如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相互帮助、相互理解,是能够和好的,故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史*与被告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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