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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被告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后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古怪。2015年8月中旬,我与被告发生争吵,之后我搬去娘家居住至今未回。2015年8月24日,我不同意和被告回家,被告就对我进行殴打。我认为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解除我与被告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一是为了孩子有更好的生活环境,二是我与原告还可以在一起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系丧偶再婚,被告系离异再婚。原告与前夫育有一子,取名王*,后随原告来到被告家生活。被告与前妻未生育子女。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月9日生一女孩,取名田某甲。2015年8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离开被告处。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关系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育有一女,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陪伴。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有争吵,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和好是可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康*与被告田*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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