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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