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