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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虽同在一村,但并不熟悉,经中人介绍二人相处。双方于2008年旧历4月订婚,当年旧历10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一直不能和睦相处。被告极为懒散,不做家务,不干农活,孩子出生后,对孩子也缺少照管,都是原告家人对孩子进行主要照顾义务。原告父亲一直从事汽车修理行业,原告为其帮忙。被告的生活支出全部由原告供应,但被告不满足,要求将修理部的利润由其掌管,这一无理要求未被满足后,被告非常不满。不管家里多忙,被告经常回娘家,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经常离家出走。2015年6月14日,被告离开原告家后至今不回。

双方婚后共育有一子一女,年月日,女儿王*出生,年月日,儿子王*出生。因被告对孩子照顾及关爱甚少,原告要求离婚后孩子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债务,没有共同财产。综上述,因原被告性格不和,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王*、男孩王*同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至孩子18周岁,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庭审时口头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前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双方经过1年半的相互接触,在互相认可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非常和睦,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生下长子和长女。双方生活期间发生口角非常正常,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方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女孩随我一起生活,男方不用负担抚养费用。我们有夫妻共同财产存款20000元,我个人存款65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经媒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四月订婚,2008年农历10月1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秋*,年月日生育长子王*。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①、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又生育长女王秋*、长子王*,说明婚前婚后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彼此比较了解。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矛盾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消除矛盾,和睦相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②、因本院认定原被告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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