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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张*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乙。2015年2月初原告抱着孩子回娘家,夫妻自此分居至今。双方分居期间,二人始终没有联系过,且被告对原告也不关心,孩子始终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没有共同债务。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张*乙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双方登记结婚、生育孩子、分某,但是对于原告所说的婚前感情基础一般的说法不认可,原、被告虽然是经人介绍相识,但是婚前也有一年多的接触时间,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错。被告对原告诉称的双方感情破裂的内容不认可,双方分居期间被告之所以没有和原告联系,是因为原告将被告的三个手机号都拉黑名单了,导致被告联系不上原告。另外在双方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家人多次去接原告回婆家生活,均遭到原告拒绝。被告在外打工期间,时常牵挂原告和孩子。被告认为双方感情不错,不存在感情破裂的状况,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原、被告婚后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张*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及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漫长的婚姻生活过程中,夫妻双方偶发口角实为难免,夫妻之间在出现矛盾时理应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圆满解决既存争议。尽管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结合本案庭审情况来看,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摩擦,但夫妻感情远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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