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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石*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石*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石*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石*乙,现年5岁;生育女儿石*丙,现年3岁。原、被告婚*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开始经常为一些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断吵架、打架,致使夫妻感情不但没有加深,反而越来越淡薄,终至无共同语言,造成双方分居半年有余。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石*丙随原告共同生活,婚生男孩石*乙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返还原告随嫁物品。

被告辩称

被告石*甲辩称,原、被告双方通过网上认识并相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两人之间缺乏透彻了解,又没有中间人介绍,加上不是一个地区的人,所以在家庭生活中难免有小小不言,或者抬杠拌嘴的事儿。但不像原告刘*所说那样严重,经常打架、吵架的事根本没有。她在我家的地位,我们村众所周知,是啥活都不干,烧火做饭等家务都没做过,只负责看一个孩子,可以说逍遥自在。至于我们两个人之间的感情方面还算可以,并未破裂。导致原告和我离婚的根源在于原告母亲。原告与我结婚后四、五年都没有回过娘家,自从原告的哥哥因车祸死亡后,原告父母多次让原告回家过日子。每当回家一次,原告家就说让原告回家过日子,他们养活着。2015年6月底我在在秦皇岛打工回家后,多次打电话催原告回来,可对方不是拒接就是强调个人理由等,千方百计不回来。2015年7月16日,我带儿子去原告家接原告,原告母亲不让我们在一起住。我向原告解释是诚心接原告回家而来,毕竟咱们夫妻一场四、五年,现在没散伙呢,何必搞得那样紧张呢。刘*听从了我的解释,我们两个在一起住两个晚上。第三天晚上原告母亲怕原告和我重新和好,硬把我和孩子撵走了。从夫妻分居方面我们之间离婚根本不够条件。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是编造出来的,导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是原告嫌贫爱富、见异思迁。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出示了原、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经对上述证据质证未提出任何异议。

被告未出示相关证据。

综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出示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2009年4月,原、被告在网上聊天时相识并逐步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2011年9月13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石*乙。2013年农历4月4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石*丙。

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因婚后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加强理解与沟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与被告石*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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