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甲诉被告申*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甲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杨*与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某甲与申*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巩*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