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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