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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独任审判,书记员张*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被告陈*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14日生长女陈*,2004年4月2日生次女陈*,2008年1月27日生儿子陈*。因原、被告草率结婚,互相不了解,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志向、情趣格格不入。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经常吵架、生气。双方于2015年正月分居至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陈*和儿子陈*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陈*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由被告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宅基一片(约5万元)依法平均分割;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杨*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

3、屯庄营*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证和结婚证上是同一个人;

4、婚生子女陈*、陈*、陈*户口页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三个孩子出生时间。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陈*甲未提交证据。

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

被告陈*甲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法庭经审理,查明下列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14日生长女陈*,2004年4月2日生次女陈*,2008年1月27日生儿子陈*。陈*和陈*现在随原告生活,陈*现在随被告生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于2015年5月份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有三个孩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相关证据。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使家庭和谐幸福,为子女营建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根据原、被告目前的婚姻状况,以维持婚姻关系为宜,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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