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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