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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