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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自2013年至今不给家庭生活费,大概一个月或两个月回来一次,双方没有夫妻生活。因为家庭琐事,被告曾打过原告很多次。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胡*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多年并且生育子女,双方应当对孩子负起责任。被告一个星期回家一次,最长不超过十天,还有年假十天都回家。被告确实回家少,在外面工作是为了家庭。这几年从来没有打过架,就因为有一年被告父亲来了,原告跟被告父亲争吵,被告父亲连夜走了。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动手打架。那是几年前的事情,现在我们没有争执。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相识恋爱后便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同居生活时原告未到法定婚龄,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姓名为胡*。原告称被告从2013年至今不给家庭生活费,大概一个月或两个月回家一次,双方没有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坚持与被告离婚。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称其一星期回家一次,最长不超过十天。他在外面工作回家少是为了挣钱还贷款。且为了孩子考虑,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持离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合成为夫妻,且育有一女。原告虽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表示愿意为家多付出,以前为多挣钱工作常不在家的情况,今后会改变。因此,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护美好家庭。夫妻间只要彼此多关心,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即有和好希望。故对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冯*与被告胡*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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