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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及其委托代理人谷*、被告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聂*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01年7月9日生长女徐*,2005年10月11日生长子徐*。因双方性格不投经常吵架,被告对我和孩子从不关心,经常对我大打出手,没有共同语言,我们难以维持婚姻关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其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由我抚养,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的问题,长子徐*肢体、言语,就是脑瘫,主要是孩子无法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7月9日生长女,取名徐*;2005年10月11日生长子,取名徐*。长子徐*自出生后就诊断为脑瘫,并于2011年9月2日办理了《人证》,确定类别为言语、肢体一级。原告聂*曾于2012年12月份向本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经做思想工作后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仅在家中居住约一个月的时间便离家出走,未对子女进行照顾,也未探望过子女,子女均由被告照顾起居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力帆面包车一辆、盖*厢房三间、西厢房三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向*提交的结婚证一份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扶助、彼此之间应不离不弃,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家庭。本案中原、被告之子徐*有严重智障,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专人照顾;长女徐*亦未成长,也需要有人照顾生活。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撤诉后,便离家出走,置丈夫及两个孩子于不顾。两个孩子的生活起居均由被告自己一人承担,原告不闻不问,丧失了一个作为妻子及母亲的责任和义务,在这样一个极其特殊的家庭里,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且不愿意抚养智障子徐*,其行为严重丧失家庭观念、违背道德底线。因徐*需长年有专人照顾,无论徐*随任何一方生活,势必给抚养方造成严重负担,无法从事生产劳动,造成无经济收入,无法维持日常生活。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家庭现状,夫妻双方只有不离不弃,共同肩负起抚养两个孩子的责任,营造一个美好、温暖的家庭,这不仅是对家庭负责、对孩子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以不至受到自己良心和社会舆论的谴责,为人父母不仅仅是责任和义务,还要有担当和牺牲,肩负起养儿育女的重担,故对原告聂*提出与被告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聂*与被告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聂*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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