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雷*申请执行杨*离婚纠纷一案,文*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雷*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