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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农历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女宋*。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致伤,经多方劝解无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宋*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宋*甲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农历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女宋*,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很好。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原告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且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很好,应当认定原、被告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原告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要求与被告宋*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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