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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4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2015年6月8日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偶有争吵,但未影响夫妻感情,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以上事实有大城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原、被告陈述证实。原告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以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近期偶发争吵,但双方矛盾并不突出,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邱*要求与被告陈*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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