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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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