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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艾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海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双方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无法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海*辩称,其与原告结婚多年,感情未破裂,现其患病亦需要照顾,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长达三十八年之久,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均已是花甲之年,更应相互珍惜、相互照顾。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偶有摩擦亦属正常现象,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加强沟通。本院考虑双方尚有夫妻感情,具有和好可能,不宜准予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何*与被告海*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870元,原告何*负担150元,被告海*负担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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