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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齐*丙。因被告脾气暴躁,双方无法沟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婚生子齐*丙随原告共同生活;3、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齐*甲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且孩子年纪较小,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齐*丙。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珍惜相互的感情及组建的家庭,在出现矛盾时及时进行沟通,互相体谅,而且双方子女年纪尚小,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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