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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甲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马*,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尹*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尹*丙。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且结婚已经快三十年了,有一定的夫妻感情,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尹*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尹*丙。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珍惜相互的感情及组建的家庭,在出现矛盾时及时进行沟通,互相体谅,而且原、被告结婚将尽三十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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