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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夏,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开始自由恋爱。2006年底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分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应当认定其夫妻感情基础是牢固的。双方偶应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未分居生活,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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